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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14号
  • 【发布日期】1996-10-16
  • 【生效日期】1996-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10月16日证监上字〔1996〕14号)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管办《关于同意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191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100号)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199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200万股,向发起人法人股股东配售9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890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600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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