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康佳集团B股
配股有关事宜的复函
(1996年11月1日 证办国字[1996]1号)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股配股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深证办字[1996]3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我会《关于清理B股账户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2号)的规定,凡不符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B股账户,只能卖出已持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在所持股份未卖出以前继续享有B股股东的有关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康佳公司不合要求的B股投资者不得在配股时认购B股配股,但可以在符合《B股配股说明书》的前提下获得卖出其相应配股权证所得的收益。
二、今后在B股公司配股时对不合要求投资者的配股问题均按以上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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