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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法[1996]1005号
  • 【发布日期】1996-11-25
  • 【生效日期】1996-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5日署法〔1996〕1005号)

你关京关办(1996)393号请示悉。现就你关关于执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我署认为,你关对海关总署1991年《关于执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1991〕1089号)的理解是正确的。该文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或者按其所留地址经邮寄送达被退回,以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时,予以公告送达”。海关在实践中,向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人或其他需由海关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距离海关较近,或有直接送交当事人条件的,应当先采取直接送交方式),也可以邮寄送达;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应视为“无法送达”,不再无益地邮寄送达,径予公告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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