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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1号
  • 【发布日期】1997-01-02
  • 【生效日期】1997-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照《办法》对经纪人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规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对经纪资格认定、经纪人登记、经纪合同等问题亟需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经纪资格认定工作
经纪资格认定是指对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有“经纪人概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外,还要进行相应专业知识的考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经纪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全国统一的大纲进行(考试大纲拟于近期下发);考试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的题库确定;阅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确定;考试试题及考试时间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经考核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上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字样;通过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专业知识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上要注明相应的项目。经纪资格考核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经纪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授权省会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资格考核及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但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经纪资格认定,暂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并要加强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管理,以便于查询和监管。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者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进行从业记录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二、严格规范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若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否则按无照经纪处理。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个体经纪人,须持有注明相应项目的经纪资格证书;从事上述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持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个体经纪人的名称登记按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纪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经纪的范围、方式或特点。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中要明确经纪方式及经纪项目。经纪项目主要填写消费品(或消费品类别)、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类别)、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加强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经纪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经纪的事项、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要求;经纪人的权限范围;佣金的数额及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加强经纪合同的鉴证工作。在对经纪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区分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活动方式。居间是指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或促成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加强内部协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经纪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统一认识,加强内部协调,形成合力;要将经纪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统盘考虑,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综合运用注册登记管理、经纪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监督管理。

五、积极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建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建立及发展,指导其开展工作,培育、建立经纪行业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经纪人自律组织的自律作用。

六、对经纪人开展清理检查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通知精神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应属经纪人但未按经纪人登记的,要限期注册登记,对已经登记但仍不符合《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的,要限期改正,上述工作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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