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024号
  • 【发布日期】1997-01-15
  • 【生效日期】1997-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5日国税函[1997]0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5号)收悉。关于××××工业有限公司在1994年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没有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能否按出口货物予以免税的问题,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税发[1996]153号文的规定,1997年1月1日以后一律改为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口收汇单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对报关不离境的货物,如符合“间接出口”有关税收规定的,也需提供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效凭证,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因此,对××××公司不能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