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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91号
  • 【发布日期】1997-02-18
  • 【生效日期】1997-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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