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防汛岁修经费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物工作量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系指防汛岁修活动中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的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
第四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
1.工程抢险项目: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下同)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为遏制险情的扩大和发展而进行的抢护活动。
2.工程维护项目:为保持防洪工程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常规检测、维护及修理等活动。
3.工程修复项目:防洪工程遭受洪水或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功能部分丧失,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修复活动。
4.购置项目:为防汛岁修进行的器材、设备、料物的采购运输等。
5.其他项目:其他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第六条 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调查、掌握工程现状、分析防汛形势、明确项目类别、优选实施方案、分析项目费用及进行项目设计等。
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规模的大小组织实施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维护项目、工程修复项目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确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对较大的工程修复项目应有单项设计。购置项目根据防汛工程要求、消耗定额、库存及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组成
1.人工费:专指财政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列支的人工费;
2.材料费:防汛岁修用的器材、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及料物等支出;
3.机械使用费:防汛岁修、使用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赔偿费:为防汛岁修所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费用;
5.其他费用:为组织实施防汛岁修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工期、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抢险、工程维护、工程修复项目预算的编制,参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购置、其他项目参照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按财务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逐级编报,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汇总。各流域机构将编审、汇总后的项目预算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项目金额、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期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一起于每年一月底前报水利部。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审批按财务管理级次下管一级进行,水利部负责各流域机构防汛岁修经费项目预算的审批,各流域机构负责其所辖范围内防汛岁修经费项目预算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维护项目和工程修复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要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质量五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项目的实施要做到抢早抢小,以免险情扩大,对紧急险情可边抢边报告。抢护结束后及时把抢险所需人工、材料等费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购置项目及有实物工作量的其他项目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签定合同、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或取费标准;
2.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项目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
4.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的方向;
5.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6.项目质量;
7.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8.其他。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要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如:项目财务决算、验收报告等)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要纳入单位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实行总量调控,综合平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各项有关定额取费标准为依据,结合防汛岁修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应根据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事业支出―防汛费、岁修费―××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赔偿费、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条 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订的项目合同)实现的结余,全部留给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防汛岁修方面的支出。
但下列防汛岁修经费的结余不得做为预算包干节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抢险项目的经费结余;
2.实行项目管理,但跨年度的项目经费结余;
3.实行项目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费结余;
4.实行定额管理的防汛办公室的防汛业务经费的结余;
5.防汛岁修经费中没有实物工作量,实行经费总额控制管理的经费结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在执行《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拨付经费时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