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人办发〔1997〕33号)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区受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工作情况,加强对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的宏观管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附件)。
二、备案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案一备。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备案时限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本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各地区请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底以前将已经受理的公务员申诉案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备案。
附件: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表(略)
19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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