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息 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息
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1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信息市场报社从哈尔滨市迁入北京市,未经你局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即擅自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违反了《 广告管理条例》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此行为,你局可以比照《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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