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 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45号
  • 【发布日期】1997-05-19
  • 【生效日期】1997-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 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
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劳办发〔1997〕45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请示》(苏劳险〔199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 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

二、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