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在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或其委托的代表监誓;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和法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
三、参加宣誓就职的有关人员中,凡身兼两项职务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外,均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誓词如下:
1、行政长官就职宣誓誓词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2、主要官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职务),定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3、行政会议成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定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4、临时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5、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定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