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 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
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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