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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 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 【发布日期】1997-06-24
  • 【生效日期】1997-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 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
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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