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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458号
  • 【发布日期】1997-08-11
  • 【生效日期】1997-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11日国税函[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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