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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 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7]843号
  • 【发布日期】1997-10-27
  • 【生效日期】1997-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 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
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1997年10月27日署税[1997]84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合格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税收优惠宽限期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依照报批程序经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合格,并在总署关税司转发各主管海关的清单上列名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于1997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到货的,仍可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仍按《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署税[1996]236号)规定的程序向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三、属于上述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对已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应在原主管海关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并在原证明上注明宽限期截止到1997年12月31日。对未经主管海关重新确认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律不得凭以办理减税手续。

四、凡符合上述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在宽限期内已全额缴纳放行的进口设备,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申请单位到主管海关办理减税手续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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