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对外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检检联[1997]329号
- 【发布日期】1997-10-30
- 【生效日期】199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29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
据查,由于进口合同质量条款规定不严,近来,部分冠以“100%纯香米”、“
纯正香米”、“特级(选)香米”等包装标识的进口香米,其实际香米纯度(含量)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纯度(含量)仅约50%,有的竟不足30%,有的甚至完全以普通白大米假冒香米,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证公平贸易,反对贸易欺诈,维护进口香米的公正交易,保护贸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现就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香米进口的外贸公司在签约时,必须在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1.对香米纯度(含量)规格的规定。
2.对品名的规定:
香米品名必须由“纯度(含量)规格”和出口国别共同组成,如50%纯度(含量)规格的泰国香米其品名应为“50%泰国香米”。
3.对包装标识的规定:
所有包装(包括运输、零售等包装)标识上的品名必须符合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
香米品名,不得使用其他可能产生歧义、误导的广告用语。
4.指定由已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C.C.I.C
(THAILAND)CO., LTD. 实施装船前检验。
二、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凡其包括标识上的品名与本通知第一条第2和
3项的要求不符的,由对外签约的外贸公司会同有关经销单位于1997年12月30日以前
负责更换成符合品名要求的包装标识。
三、商检部门依法对进口香米检验把关,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其包括香米纯度(含量)在内的质量规格、包装标识等严格检验,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按不合格处理。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检部门,联合对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进行抽查,凡经商检检验确认其纯度(含量)规格和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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