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国税函[1997]637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0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附件: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30 天津市
2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150 上海市
3 中国农房中南公司 30 湖北省武汉市
4 中国农房东北公司 110 辽宁省沈阳市
5 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 6 四川省成都市
6 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 1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市
8 北京中农物贸公司 15 北京市
9 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10 北京兴隆丰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 北京市
合 计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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