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 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
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一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即将开始。为了做好1997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投资人和企业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的参检意识,提高年检率。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1、结合年检工作,重点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逐步解决多头审批、垄断经营、价格过高等问题。
4、加强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对不合格的传销企业坚决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传销企业要依法撤销其核准证书。
5、要把年检工作和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结合起来,继续清除“三无”企业。
6、凡在199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在申报年检时应当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
三、注重年检质量,防止走过场。年检机关对参检企业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检总结的内容之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1997年度年检中,除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仍按《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八条执行。
五、年检机关发布公告,可采取报纸公告或统一设置公告栏公告等形式。设置公告栏的,须在报纸上声明公告栏的确切位置及用途。
六、年检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相对人,也可直接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对人。
七、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各种费用。
八、做好企业年检总结汇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年检的总结汇总工作。年检工作总结要包括基本情况及分析、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建议或改正等措施等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1998年5月31日,将内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情况汇总统计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应于1998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各地做好有关年检资料的计算机录入工作。
3、《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第19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改为“B级企业”户数。
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安排部署1997年度年检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