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有限公司*外方股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有限公司*外方股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
经研究,现就有关境外中资机构持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时间是否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 二条规定所涉及的问题复函如下:
(1997年12月11日证监函〔1997〕33号)
一、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投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本金如果能按照有关法律及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如期到位,并且自该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至今无增资扩股行为,则境外中资机构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应权益的时间可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发生境外中资机构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外中资机构的,境外中资机构持有相应权益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 ××有限公司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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