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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外函[1998]005号
  • 【发布日期】1998-01-13
  • 【生效日期】1998-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1998年1月13日国税外函[1998]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习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
│国 家 │ 规 定 │
├─────┼────────────────────────────┤
│日本 法国│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
│比利时 加│其学习所在国免予征税。 │
│拿大 荷兰│ │
│新西兰 罗│ │
│马尼亚 │ │
├─────┼──────────┬─────────────────┤
│亚美尼亚 │ │ │
│冰岛 立陶│ ├─────────────────┤
│宛 拉脱维│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亚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中│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韩协定规定该项劳务报告必须是与接│
│意大利 科│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所得。 │
│威特 蒙古│的目的从学习所在国境│ │
│卢森堡 阿│外取得的款项,其学习│ │
│联酋 孟加│停留国免予征税。 │ │
│拉 毛里求│ │ │
│斯 克罗地│ ├─────────────────┤
│亚 塞浦路│ │ │
│斯 韩国 │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自该人员到达│
│巴基斯坦 │ │之日起5年内免予征税 │
│印度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奥地利 │习所在国政府、文化、│的劳务报告,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土耳其 │科教组织或其他免税组│但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总计不超过6个│
│ │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月的为限。此外,中、土协定还附加了│
│ │金或奖金,其学习停留│中韩协定相同的条件。 │
│ │国免予征税。 │ 学习、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 │的劳务报告,学习停留国给予定额免税│
│ │ │。 │
│ │ │ │
│ │ │ (金额) (期限)│
│ │ │ │
├─────┤ ├─────────────────┤
│美国 │ │ 5000美元/历年 合理时期│
├─────┤ ├─────────────────┤
│英国 │ │ 1000英镑/纳税年 5年 │
├─────┤ ├─────────────────┤
│德国 │ │ 6000马克/历年 5年 │
├─────┤ ├─────────────────┤
│马来西亚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 ├─────────────────┤
│丹麦 │ │ 生活所需数额 无 │
├─────┤ ├─────────────────┤
│新加坡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 ├─────────────────┤
│芬兰 │ │ 15000芬马克/纳税年 7年 │
├─────┤ ├─────────────────┤
│瑞典 │ │ 18000瑞克朗/纳税年 7年 │
├─────┤ ├─────────────────┤
│泰国 │ │ 合理数额 无 │
├─────┤ ├─────────────────┤
│瑞士 │ │ 18000瑞士法朗 12个月 │
├─────┤ ├─────────────────┤
│马耳他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 ├─────────────────┤
│巴布亚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 ├─────────────────┤
│以色列 │ │ 5000美元/历年 3年 │
├─────┤ ├─────────────────┤
│越南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
│挪威 捷克│ │ │
│波兰 澳大│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利亚 保加│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给予其本国居│
│利亚 西班│ │民同等待遇。 │
│牙 巴西 │ │ │
│匈牙利 俄│ │ │
│罗斯 白俄│ │ │
│罗斯 乌克│ │ │
│兰 埃及 │ │ │
│斯洛文尼亚│ │ │
│牙买加 马│ │ │
│其顿 乌兹│ │ │
│别克斯坦 │ │ │
│南斯拉夫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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