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17号
  • 【发布日期】1998-01-15
  • 【生效日期】1998-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7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7)第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以职工集资名义投入企业并被作为企业债务处理的投入,不能视为注册资金的投入,而应视为企业向职工的借款。

二、在未依法定程序确认为投资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在注册资金以外的投入,不能确定为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法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法人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法定代表人,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由企业法人向其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