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摄制电影片项目解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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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摄制电影片项目解散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电影片《__________》(以下简称“电影片”)已经摄制完毕,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此解散此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确立的联合摄制项目,并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请对联合摄制项目的经营记录、会计记录和账簿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单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保证依该审计结果协调最终财产分配方案。
第二条 联合摄制项目解散后,对于那些应当由联合摄制项目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如果在计算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利润和亏损时未计算进去的,该债务及费用应由甲乙双方按照联合摄制电影片利润分配的比例承担。
第三条 联合摄制电影片所涉及的全部有形财产,在联合摄制项目解散后进人清算程序,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双方或按照双方同意的折价出售。清算后的收益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第四条 对于拍摄电影片所带来的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应当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所有,并以甲乙双方共同的名义予以保护。这里的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五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卖或自由处置属双方共有的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也不得擅自出卖或自由处置其在无形财产中的份额。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亦不得以此无理限制对方实现其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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