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 领购簿”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凭证。
2.核准使用发票情况、发票领购、缴销、挂失等记录均由税务机关填写。
3.纳税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领购发票种类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换发、注销手续。
4.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封存、启用手续。
5.发票领购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后补发。
6.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只准在税务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地区或跨行业使用、不得转借、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
7.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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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发票管理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核 准 使 用 发 票 情 况 |
发票 种类 |
发票 代码 |
发票名称 |
单位 |
限购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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