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律师验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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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律师验证笔录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_____年____月____日证监发字[_____] _____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作用,合理地划分发行人律师与主承销商律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我会制定了(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发布。请督促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费用由主承销商支付,但应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后,凡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必须报送由主承销商律师出具的验证笔录,无需再报送主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主承销商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承销工作,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第三条 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需其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第四条 验证笔录是主承销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制作验证笔录的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 验证笔录的结构由重要信息、依据或确认、确认人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重要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律师的责任在于恪尽职守,对招股说明书中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
第九条 律师有责任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宾实、准确进行审查,若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必须配合律师的验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回避。但确认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确认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若无上述资料的,确认人应当直接进行确认,并对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贵。
第十二条 未经确认的重要信息不得写入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某一重要信息同时涉及几个确认人的,所有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对同一事实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若重要信息涉及到本准则正文列举以外的其他确认人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他确认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验证笔录应由有关确认人签署。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验证笔录的严肃性,律师应待招股说明书正式签署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验证笔录。报送证监会的验证笔录应当是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第十七条 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若对招股说明书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律师需对改动的内容进行重新验证,并将其如实反映在验证笔录中。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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