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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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促进本所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的宗旨: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凭借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广泛的国内外协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对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1.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
2.承办有关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运输、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保险、知识产权及公司组建、股份制改造、公司破产、清算等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受聘代理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和仲裁,代理国内和涉外诉讼。
4.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5.与境外有关机构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咨询服务,为中外企业提供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6.普及对外经贸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人才。
7.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8.办理法律允许的其他各类律师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形式
第四条 本所是国资所,采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所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律师会议,律师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务,该会由所主任定期召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本所设主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副主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第七条 本所主任职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工作以及兼职、特邀律师的管理工作。
2.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各部、室的工作。
3.负责执行律师会议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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