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杏叶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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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杏叶收购合同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便于甲方制订和落实银杏叶一年内收购计划,乙方必须承诺种植 银杏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株。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有偿提供银杏树优级幼苗,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银杏树种植技术,银杏叶加工技术的培训。甲方在银杏叶收购期间,按乙方提供的样品等级收购。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水份必须保持在7%的晒干银杏叶,晒干银杏叶叶片为青与绿。
第四条 甲方为保护银杏种植户的经济利益,不得压级压价,甲方的银杏叶收购价格参照市场价,每公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第五条 收购时限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收购结束30日内,甲方必须全额付清乙方的银杏叶收购款,每推迟一天按总款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一)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三)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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