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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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银行):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用款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本委托贷款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方)责任
甲方主办人 ,根据用款方和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委托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引存合法人民币 元整。 存入受托银行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年利率 %, 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甲方委托贷款资金未能按时到受托银行,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二条 乙方(受托银行)责任
乙方为用款方接受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 元整,存入委托贷款专用帐户, 日内受托银行必须在委托贷款合同书上签条,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委托贷款年利率 %,计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计人民币 元整,总计人民币 元整,在款到达受托银行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以后每年 月 日前,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每年利息 %,直至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时间止,并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本金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款执行。
第三条 丙方(用款方)责任
(一)用款方在签定本合同前,首先与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方可签署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四)款执行。
(二)按受托银行的要求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合理运用委托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托银行交纳每年利息并按期归还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四条 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
甲方主办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银主的护照、外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转交给受托银行开户。由受托银行在两日内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五条款执行。
第五条 动款方法
受托银行有权动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资金,甲方无需授权,受托银行按贷款通则和本合同条款及时转款给用款方,确保资金安全,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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