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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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遵守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保证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适用于为甲方开办的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提供保证保险。
第一条 合作事项
(一)甲、乙双方合作事项内容:购车人向甲方申请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将所购车辆向甲方抵押并投保乙方的购车保证保险,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为购车人的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提供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
(二)双方就车贷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信审查、发放贷款、还款跟踪、信息交换、逾期欠款催收、垫付、赔付和追偿等事项,按照本协议及《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权利。
第二条 本协议及车贷险中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一)本协议中的甲方,即为购车人提供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车贷险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
(二)本协议中的乙方,即为甲方向购车人购车发放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款项提供车贷险的保险人。
(三)本协议中的购车人,即为向甲方申请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持卡人,也是车贷险合同中所指的投保人。本协议中的购车人、持卡人、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三条 车贷险合作的范围
车贷险的目标客户需同时满足甲方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和乙方车贷险业务的准入要求。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
(一)保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期(以甲方报表数据为准)未完全履行《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投保人出现信用情况发生恶化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甲方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计划;《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
(二)保险标的(赔付范围):保险事故发生,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全额赔偿。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即乙方车贷险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为:《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分期资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以及诉讼(仲裁)费等银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车贷险合作的额度控制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根据本协议与甲方合作的所有车贷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有效余额上限为人民币万元,达到该上限金额后,乙方有权暂停办理车贷险业务,待低于该上限金额后重新办理。该保险金额总有效余额包括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车贷险合同未到履行期限的有效余额和已过履行期限未偿还的有效余额之和。
第七条 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
双方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及业务交接按照《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见附件)进行。
第八条 车贷险合同的性质
甲、乙双方共同声明:本协议所涉及的车贷险合同属于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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