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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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三)双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四)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 业务合作范围
(一)保险业务合作;
(二)银行存款业务;
(三)投资理财业务;
(四)融资业务;
(五)银行卡业务;
(六)电子商务;
(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 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第四条 投资理财业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或综合理财计划等本外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由甲方设计、推荐的低风险本外币投资产品。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五条 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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