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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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人身保险业务,提高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保险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任何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漏另一方的经营、业务及财产状况等信息。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而终止。
第五条 乙方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按照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收取经纪费用。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方案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乙方业务范围且不得超过甲方业务范围及经营区域。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始终是投保人的经纪人而非甲方的代理人。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满日前月,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顺延年。
第九条 乙方须设立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乙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以及乙方收取的经纪佣金。
第十条 乙方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后,须在个工作日内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十一条 甲方在收到保险费且确认无误后,在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经纪佣金。佣金金额以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合作业务台账记录核对保险费支付金额及佣金给付金额。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收取佣金的账户的开户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等相关信息,甲方按每月已签发保单并且已超过保险条款所规定保单撤销期的
第十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合作业务活动所需的条款、费率表、保险单证、宣传资料等有关单证资料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等业务管理规则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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