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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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第一条 申请名称预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第二条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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