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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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新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货币资金,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及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账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交银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必须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六)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支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八)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九)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
(十)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一定要符合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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