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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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管理基础,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法人治理、规章制度建设,使规章制度建设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以达到【】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法人治理之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规章制度建设原则
(一)求实可行原则 规章制度要在充分掌握、研究集团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原则 规章制度应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精简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一工作事项尽量在同一规章制度内规范,避免分散、交叉、重复;规章制度文字表述力求严谨、规范、简练;
(四)公司制度与部门细则区分原则 根据各项规范的影响面、重要性、操作性等因素,区分为公司层面制度和中心(部门)层面细则,并编写相应内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和规划;
(二)负责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体例及文字表述;
(三)牵头成立制度编制小组,编写公司规章制度;
(四)定期组织对公司制度、部门细则检讨,报公司领导阅悉,若有修订,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修改并颁布实施。
第五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拟订;
(二)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检讨、修订;
(三)负责对本中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及执行监督。
第三章 制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根据管理、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发起制定相关规则、规章、规定或管理办法。
第七条 规章、制度发起部门应严格依据《【】集团规章制度立项审批单》(见附件)规定的流程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 获得立项审批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原则上对等,即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的层级,同样负责提出修订和废止建议。
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废止的审批程序依据《【】集团规章制度制定审批单》进行审核、会签与审批。
第九条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法务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制定。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规章制度,在提交审定前,负责拟订的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多方征求、听取意见。
第十条 公司层面制度、中心层面细则的汇编程序
(一)公司层面制度由法务部牵头,拟定制度编制申请报告,报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批;
(二)成立制度汇编小组,制定相应的制度与细则;
(三)由制度汇编小组共同审核公司层面制度,法务部审核、修订后报集团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部门单项公司制度的修订程序
(一)有关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订申请,将拟订说明、拟订的规章制度纲要报集团公司法务部;
(二)集团公司法务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批;
(三)集团公司审批后,主需求各部门、各单位拟定制度草案;
(四)申请部门将拟定的制度草案上报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统一会签各部门的意见;
(五)法务部将会签、修改后的制度报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批;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意见须修改内容的,修改后须再次报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批;
(六)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正式颁发实行。
第十二条 凡新的规定颁布,应同时宣布废除已过时、不再执行的原规定。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废止都须正式发文通知。
第四章 体例
第十四条 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确定体例
内容较丰富的,一般采取“分章贯条”式体例,即:按不同内容,擗为不同章。章之下分条编排,条目编大流水号;
内容较简短的,一般采取“条文到底”式体例,即:全部内容,分为不同条目,顺序编排;
条下可分款,款内可列项。
第十五条 章、条数目以汉字数字书写;款的数目,以括弧的汉字数字书写;项的数目以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五章 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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