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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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和各项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为,促进本所的良好发展,同时使本所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六条 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七条 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三章 律师
第八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九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一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二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十四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四章 律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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