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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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服务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称“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称“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中,乙方全权代表其下属企业;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资产重组完成后,乙方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2)乙方愿意选择甲方作为为其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的机构,甲方愿意提供该等服务,双方希望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该等信息系统服务之事宜作出安排。
(3)乙方是一家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双方之间的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构成日常持续性关连交易。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及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2) “下属企业”指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下属企业不包括乙方及其下属企业;
(3)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元”指人民币元。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
(1) 本协议一方包括其继承人或核准受让人;
(2) 在本协议中,“乙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乙方,或(b)乙方及其全权代表的下属企业;
(3) 本协议提及的条款或附件,如无其他说明,即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
(5)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解释。
第二条 信息系统服务
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如下:
(1) 甲方允许乙方在其业务经营中根据需要使用甲方自行、与他人共同或委托第三方供应商开发、建设及维护的基础设施、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下称“甲方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系统、机房、服务器、网络、视频会议、邮件系统,并就该等信息系统的使用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2) 乙方在其业务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系统服务。
第三条 费用
3.1 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的信息系统服务向甲方支付费用(以下称“信息系统服务费”),信息系统服务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年。
3.2 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的信息系统服务费。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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