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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
1、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在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可以连续计算。
2、整体改制
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
3、两者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权债务转移需要发出通知公告;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1、发起人、股东的人数要求
根据《公司法》要求,原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中,由于原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为发起人,原有限公司股东需2人以上50人以下。同时,根据新三板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是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净资产额与股本要求
新三板规定对挂牌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可。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主要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认购,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应当制订并通过三会议事规则。
6、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
四、企业针对新三板的股份制改造流程
(一)、设立企业改制工作小组,为专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1、统筹安排改制工作进程
2、聘请中介机构
3、整理、提供公司相关资料
4、协调公司内部和中介机构的工作对接
5、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等
(二)、尽职调查
企业配合律师、券商、会计师进行,目的是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为下一步提出改制方案打基础。主要调查事项:
1、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管理结构、企业制度、诉讼及纠纷等
2、详细调查企业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
3、对企业有形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三)、确认发起人
有3种方式:
1、公司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改制,即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人数、依据需符合要求)
2、现有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
3、增加注册资本、增发股份,联系合适的发起人,可心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投。
(四)、制定改制方案并取得认可
根据尽职调查提出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起人意见,制定改制方案;改制中应形成以下文件:《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及公司章程等;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五)、发起人出资
折股改制的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出资的,应输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发起人应出资认缴股份。
(六)、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决议事项包括: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章程
3、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对设立费用等进行审核;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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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新三板挂牌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
1、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在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可以连续计算。
2、整体改制
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
3、两者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权债务转移需要发出通知公告;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1、发起人、股东的人数要求
根据《公司法》要求,原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中,由于原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为发起人,原有限公司股东需2人以上50人以下。同时,根据新三板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是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净资产额与股本要求
新三板规定对挂牌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可。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主要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认购,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应当制订并通过三会议事规则。
6、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
四、企业针对新三板的股份制改造流程
(一)、设立企业改制工作小组,为专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1、统筹安排改制工作进程
2、聘请中介机构
3、整理、提供公司相关资料
4、协调公司内部和中介机构的工作对接
5、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等
(二)、尽职调查
企业配合律师、券商、会计师进行,目的是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为下一步提出改制方案打基础。主要调查事项:
1、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管理结构、企业制度、诉讼及纠纷等
2、详细调查企业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
3、对企业有形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三)、确认发起人
有3种方式:
1、公司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改制,即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人数、依据需符合要求)
2、现有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
3、增加注册资本、增发股份,联系合适的发起人,可心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投。
(四)、制定改制方案并取得认可
根据尽职调查提出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起人意见,制定改制方案;改制中应形成以下文件:《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及公司章程等;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五)、发起人出资
折股改制的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出资的,应输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发起人应出资认缴股份。
(六)、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决议事项包括: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章程
3、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对设立费用等进行审核;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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