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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该《办法》还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乏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调解的权利;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形: 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判决。据此,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在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当事人已首先选择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的,可再进行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强制力,这种调解并不影响诉讼的提起。
同时,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三,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我国法律对于下列情形下的交通事故鼓励协商解决;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辆行驶在马路上,文明驾驶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我们行动起来的,道路交通规则也不是一纸空文,需要每个人来进行遵守,每个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树立起安全意识,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有效的解决纠纷,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节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私人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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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该《办法》还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乏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调解的权利;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形: 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判决。据此,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在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当事人已首先选择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的,可再进行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强制力,这种调解并不影响诉讼的提起。
同时,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三,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我国法律对于下列情形下的交通事故鼓励协商解决;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辆行驶在马路上,文明驾驶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我们行动起来的,道路交通规则也不是一纸空文,需要每个人来进行遵守,每个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树立起安全意识,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有效的解决纠纷,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节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私人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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