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2-26 17:00:00
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我们在看一些商品标签时都能发现,很多在产地上,都会写着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的公司也是如今最为常见的,如果公司在遇到资金周转不开或者是前景不好的时候,股东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这是减少亏损最有效的方法。

但是,想要实现股份的转让,还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违反了规定,就算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也是无效的。那么,哪些情形下股份转让无效呢?

情形一:协议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工资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给特定的人,如果转给其他人就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情形二:反了公司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

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

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情形三:违反了特别规定

按照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按照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要服从公司的章程与规定,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全部股权或者是部分股权转让出去,就需要与受让人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优先购买权,那么转仍股权需要内部股东都不购买股权的时候,股东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转让股权还需要有其他股东有半数同意。如果转让行为中有以上三种情形中的之一都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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