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21 17:00:00
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从日本核辐射抢盐事件到微信朋友圈中各类抢孩子、医院无主的病危患者,互联网的大变革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数不清的谣言,那么是否网络真的就成了法外之地,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偷换概念、以偏概全,食品谣言防不胜防;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从众心理加速传播。网络谣言尤其是网络政治谣言由于真伪难辨、蛊惑性强,容易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政局失稳。许多国家把打击网络政治谣言作为谣言治理的重要内容,综合施策、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为刑事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依据。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刑法第103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373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64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15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以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网络谣言的追责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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