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适用的情形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20 17:00:00
监外执行适用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犯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还会被判刑,被判处了刑罚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在刑满之后才可以释放。但是,有一些犯罪分子在刑期还未满的时候就被提前释放,或者是被判刑之后,却没有入狱,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被判刑之后并没有坐牢,是一种监外执行的制度,主要是犯罪分子符合了一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制度,并不是取消了刑罚,那么,符合哪些情形就可以采取监外执行呢?

一.符合哪些情形就可以监外执行?

情形一:犯罪分子必须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刑期还在执行过程中。

因为对于被判处了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

另外,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情形二: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需要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犯罪分子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符合哪些情况不可以监外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会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分子在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犯罪分子适用保外就医,但是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犯罪分子自残,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被关押的期间,故意吞食一些异物,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是估计将自己变成残疾,以此来争取监外执行的,不可以监外执行。

三.被监外执行期间能与正常刑期相抵吗?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之后,在刑期之内,如果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犯罪分子已经怀孕,需要哺乳自己婴儿的,在保证采取了监外执行制度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监外执行制度。

另外,如果犯罪分子涉嫌在狱中自残,被发现之后不会予以监外执行。

犯罪分子被处罚了管制的,监外执行一日抵一日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拘役的,监外执行两日抵一日,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以采取监外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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