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法律认定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11 17:00:00
自首的法律认定

我们在看破案类的电视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警方的审讯室里有这样一条标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意思也就是说,坦白自己的罪行,就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拒绝配合警方执法,便会被严厉处罚,因此,我国对于自首的行为还是比较友好的。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在犯罪之后,首先想到的就是逃跑,还有一些人在犯罪之后,经过家人的劝导,选择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其实,想要确定为自首,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呢?

自首的法律认定

在我国的《刑法》中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由以上的规定便可以看出,想要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什么情况下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想要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按照我国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具有以下十二种情形里的其一的话,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情形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情形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情形三: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情形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情形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情形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情形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情形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情形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情形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情形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情形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什么是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想要认定自首,必须符合“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种情形,才会被认定为自首。

另外,对于其中提到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为实际的情况,如果犯罪分子自首之后,如实的说出了自己的罪行以及其他警方还没有发现的犯罪,因此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会对其量刑,如果自首的犯罪分子情节较轻,又有立功行为的话,还有可能会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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