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和索赔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18 17:09:57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和索赔

在买卖房产的时候,卖家最担心的就是赔钱,买家最担心的就是亏钱,但是房价也是忽高忽低,让人很难捉摸,在一般情况下,房产买卖的时候,买家会先付一部分定金,表示要购买这个房子,先预付定金,签订合同,保证房子不会被他人买走,但是有的时候,合同签完了,定金也付了,但是房价突然上涨,这个时候卖家可能就会感觉很亏,因此,有些卖家会想加价,或者是违约,那么,如果出现此类的情况,卖家或者是买家违约,将会怎么进行赔偿呢?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 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买卖房子有一方违约应该怎么赔偿?

如果买家打算不要房子,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因为卖家提高价格才违约的话,并且买家已经和卖家签订了合同,那么,只能算是买家违约。

因此,如果买家因为卖家提高价格才打算违约的话,首先需要的就是收集好卖家涨价的证据,证明是对方擅自提高房价,才会出现违约的行为。

并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双方都有权利要求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守约,如果有一方决定不在履行,那么,违约的一方需要按照之前支付定金的双培,赔付给守约方。

相关的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第8条中的规定来看,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那么,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的能力,双方都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自己的义务,并且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的更改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第107条中的法律规定中表示,如若合同双方中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起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且为此采取补救的措施,如若不能坚持履行合同,那么,就需要违约的一方向守约的一方进行赔偿。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第108条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若签订了合同的双方中有其中的一方已经明确的表示了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以实际的行为行动表示了不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对自己承担起违约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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