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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商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商业贿赂罪的对象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的对象确立为: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又以公开回复的形式,将商业贿赂的对象扩大到“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相对方”本身排除出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同时将《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进一步明确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这两类单位或个人。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践踏。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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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商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商业贿赂罪的对象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的对象确立为: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又以公开回复的形式,将商业贿赂的对象扩大到“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相对方”本身排除出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同时将《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进一步明确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这两类单位或个人。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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