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特征和立案标准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0 17:00:00
破坏选举罪的特征和立案标准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规定: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

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

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欺骗蒙蔽选民。

贿赂指用钱财或其他方法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因工作失误对选举活动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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