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科原则实行的法律意义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19 17:00:00
并科原则实行的法律意义

并科原则,刑法学术语。量刑时数罪并罚的原则之一。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一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法执行。

并科原则又被称为累加原则、相加原则、合并原则等。该原则是数罪并罚中的一个原则,要求在对某一犯罪人判处有数个刑罚时,将其数个刑罚相加,一并对该犯罪人科处。并科原则作为一个古老的数罪并罚原则,由于其闪烁着“一罪一刑”、“每罪必罚”、“数罪数罚”的正义思想,因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仍有大量的国家在刑法中采用此原则来处理数罪并罚中的有关问题,只是采用此原则的范围各有不同而已。中国1997年《刑法》中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执行并科原则原因

1、并科原则更能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国《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97年《刑法》也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科原则的“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正好符合在刑罚裁量领域内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采用并科原则则可以避免

不同罪在同样的幅度内处罚局面的发生,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进行较好的贯彻。

2、并科原则更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行为人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与罪刑法定等原则一样要求在全部的刑法规范中得到贯彻。中国《刑法》中的限制加重原则,由于其对被告人最后执行的刑罚规定了不得超过一定高度的限制,这样一来在相当部分的情形下难免导致某些犯罪得不到处罚的结局,从而与吸收原则一样陷入“数罪一罚”的尴尬境地,从而无法摆脱不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责难。而由于并科原则的核心思想就是“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刑罚公正理念,这种体现公正思想的做法无疑是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无法做到的。可见,并科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能够更好地在数罪并罚这一量刑领域内完成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任务。

3、并科原则符合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刑罚论的核心。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互结合,形成中国刑罚的完整目的。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三个不同的环节,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侧重各有不同。刑罚的制定,侧重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防。刑罚执行则侧重于特殊预防。而刑罚的适用,通常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但也可根据犯罪人、犯罪种类、社会治安形势、犯罪地区等情况的不同而对某一方面有所侧重。在刑罚的制定、执行、适用过程中,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在各个环节尽可能地贯彻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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