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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每家每户结婚的时候男方都会给女方家里彩礼,这是很早之前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女方会用这笔彩礼带一些陪嫁去新的家庭中,但是彩礼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很多家庭会因为彩礼问题分开,因为彩礼问题离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彩礼可以要回吗?结婚之前给的彩礼算赠与女方的吗?
彩礼在很多的地方还会被称为是给女方的聘礼,或者是“纳彩”,是在我国很早之前就流传下来的习俗,在古代西周的时候,就按照中国早以前在秦朝的时候流行的社会风俗,以此来作为基础,而后建立了男女结婚的“六礼”的社会制度,其中六礼的意思就是说要结成合法的婚姻就必须的要通过给女方先进行纳彩,随后在问名和纳吉,在之后要进行纳征,最后在进行请期以及亲迎,这就是其中的六礼,这六礼之中的纳征,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男方给女方聘礼,不过,社会一直在进步,时代的更替之下,这种制度早已经被废除,但是聘礼被作为习俗被流传了下来,以致于现在在全国都会实行。
到了现在,很多人会有不同的观点,彩礼究竟是算赠与还是算女方的索要呢?大家都知道,彩礼是男方要与女方结婚之前赠送给女方家里的财务,我国普遍的认为彩礼是男方赠与给女方家庭的,但是彩礼也同时的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有很多的家庭会是非情愿的交付彩礼,那么,这其中就会存在一种胁迫和强制的性质。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赠与来说,大家都知道赠与是心甘情愿的赠与对方,是对自己的财务有自主的分配权利,由此就可以看出,在结婚时女方向男方家庭索要的彩礼,有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自愿的行为,只是趋于风俗,所以,彩礼并不能算作是赠与,可以当做是索取。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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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等于赠予吗
大家都知道,每家每户结婚的时候男方都会给女方家里彩礼,这是很早之前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女方会用这笔彩礼带一些陪嫁去新的家庭中,但是彩礼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很多家庭会因为彩礼问题分开,因为彩礼问题离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彩礼可以要回吗?结婚之前给的彩礼算赠与女方的吗?
彩礼在很多的地方还会被称为是给女方的聘礼,或者是“纳彩”,是在我国很早之前就流传下来的习俗,在古代西周的时候,就按照中国早以前在秦朝的时候流行的社会风俗,以此来作为基础,而后建立了男女结婚的“六礼”的社会制度,其中六礼的意思就是说要结成合法的婚姻就必须的要通过给女方先进行纳彩,随后在问名和纳吉,在之后要进行纳征,最后在进行请期以及亲迎,这就是其中的六礼,这六礼之中的纳征,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男方给女方聘礼,不过,社会一直在进步,时代的更替之下,这种制度早已经被废除,但是聘礼被作为习俗被流传了下来,以致于现在在全国都会实行。
到了现在,很多人会有不同的观点,彩礼究竟是算赠与还是算女方的索要呢?大家都知道,彩礼是男方要与女方结婚之前赠送给女方家里的财务,我国普遍的认为彩礼是男方赠与给女方家庭的,但是彩礼也同时的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有很多的家庭会是非情愿的交付彩礼,那么,这其中就会存在一种胁迫和强制的性质。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赠与来说,大家都知道赠与是心甘情愿的赠与对方,是对自己的财务有自主的分配权利,由此就可以看出,在结婚时女方向男方家庭索要的彩礼,有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自愿的行为,只是趋于风俗,所以,彩礼并不能算作是赠与,可以当做是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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