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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开始注重养生之道,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随着网络发展,有关食品安全的漏洞也被曝光,那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吗?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本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指以下情形: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法律后果: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的量刑情节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至4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伤害程度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等。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本罪。
法律后果: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情节包括“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至7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本罪。
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二、“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对于中国人来说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质量和营养价值才是其次重要的,国家的食品希望能从食品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到餐桌的全程都进行严格检测、控制和监管,这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社会需求,更是广大民众的期望。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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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
近年来人们开始注重养生之道,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随着网络发展,有关食品安全的漏洞也被曝光,那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吗?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本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指以下情形: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法律后果: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的量刑情节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至4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伤害程度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等。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本罪。
法律后果: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情节包括“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至7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本罪。
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二、“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对于中国人来说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质量和营养价值才是其次重要的,国家的食品希望能从食品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到餐桌的全程都进行严格检测、控制和监管,这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社会需求,更是广大民众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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