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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每位员工都缴纳了保险,包括了工伤保险,工伤不仅包括员工在单位期间所负的伤,上下班途中若负伤有些情况也是可以算工伤的,那么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做出解释,并提供 两个上下班工伤案例及解析。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工伤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对于上下班工伤我们应该总结的几个点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本人无责任或无主要责任、因机动车引起。
下面就为大家提供几个上下班工伤的案例解析
案例1:下班路上,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算工伤吗?
2018年5月5日晚上11:50,山东籍空姐李某在执行完航班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
在车上,李某向同事发微信称,“司机是个变态,说我长得特别美,特别想亲我一口”。一段时间后,同事不放心,再次拨打她的电话,李某一连说了三声“没事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当晚,李某遇害。
案件解析:李某所受伤害,确实是在下班途中,时间跟地点上都是符合的。但是本案是属于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并非交通事故,因此李某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2:辞职当日回家路上被车撞死是不是工伤?
王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施工队长,2012年8月23日早上班后,王某向公司经理岳某提出辞去施工队队长职务的书面申请。辞职书内容为:“王某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
该书面申请左下方有“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 岳某2012年8月23号”字样并盖有公司公章。
当日下午3点多钟,王某到公司副经理张某办公室,向张某打招呼请假回家并谈及其辞职事宜,随即骑二轮摩托车离开单位回家办理孩子上学事宜。当日16时55分许,王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解析:公司认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亡的情形。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的辞职书内容为,“王某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而岳某所写内容为,“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根据该辞职书内容,可以认定王某仅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公司单方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者榮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法院认为: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在公司无证据证实王某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下,应当对王某请假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对“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的相关说明,以及两个上下班工伤案例的解析,希望可以帮到您。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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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下班工伤案例解析
公司为每位员工都缴纳了保险,包括了工伤保险,工伤不仅包括员工在单位期间所负的伤,上下班途中若负伤有些情况也是可以算工伤的,那么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做出解释,并提供 两个上下班工伤案例及解析。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工伤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对于上下班工伤我们应该总结的几个点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本人无责任或无主要责任、因机动车引起。
下面就为大家提供几个上下班工伤的案例解析
案例1:下班路上,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算工伤吗?
2018年5月5日晚上11:50,山东籍空姐李某在执行完航班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
在车上,李某向同事发微信称,“司机是个变态,说我长得特别美,特别想亲我一口”。一段时间后,同事不放心,再次拨打她的电话,李某一连说了三声“没事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当晚,李某遇害。
案件解析:李某所受伤害,确实是在下班途中,时间跟地点上都是符合的。但是本案是属于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并非交通事故,因此李某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2:辞职当日回家路上被车撞死是不是工伤?
王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施工队长,2012年8月23日早上班后,王某向公司经理岳某提出辞去施工队队长职务的书面申请。辞职书内容为:“王某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
该书面申请左下方有“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 岳某2012年8月23号”字样并盖有公司公章。
当日下午3点多钟,王某到公司副经理张某办公室,向张某打招呼请假回家并谈及其辞职事宜,随即骑二轮摩托车离开单位回家办理孩子上学事宜。当日16时55分许,王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解析:公司认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亡的情形。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的辞职书内容为,“王某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而岳某所写内容为,“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根据该辞职书内容,可以认定王某仅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公司单方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者榮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法院认为: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在公司无证据证实王某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下,应当对王某请假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对“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的相关说明,以及两个上下班工伤案例的解析,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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