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要求商家整改拒收现金行为

来源:法制报 2018-08-11 12:10:00
央行要求商家整改拒收现金行为

        人民银行下发的公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拒收人民币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定性?究竟该如何治理拒收人民币现象?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消费场所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消费者持有的现金包括现行的纸币和硬币是无限法偿货币,除某些国家为支付方便考虑限制大额支付硬币外,可以用现金进行任何数额的支付、对方不得拒绝接受,否则既影响消费者法定支付权利的行使,也侵犯国家法定货币的法定地位。

   “法定货币与存款货币及其转化而成的电子货币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定货币代表的是中央银行的信用,基本上不存在成为破产财产不能进行偿付的问题;存款货币及其转化而成的电子货币代表的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信用,如果该机构破产这些货币就会变为破产财产,只能按比例偿付。因此,消费场所拒收现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消费者货币权利的剥夺,不仅会使消费者面临一系列支付风险,还会使消费者面临额外的财产损失风险,这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轻易许可的。”刘少军说。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消费场所拒收现金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了结债权债务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主体都不能拒收,如果拒绝使用人民币了结债权债务,那么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会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权威性。

   “如果拒收现金,那消费者可能就会采取其他支付方式,比如说用各种二维码,包括微信、支付宝。商家拒收现金,肯定就会转账或者使用支票等行为。我们现在很多时候并不使用支票,而是使用微信、支付宝这些互联网支付工具,这种互联网支付工具,对于人们来说带有技术性风险,在操作过程中会有风险。”李爱君说。

   李爱君认为,网络支付工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网络支付工具在操作时有风险,可能会失误。还有一点,由于网络支付技术的安全性本身存在问题,比如一些电子钱包被盗,支付系统出现各种安全技术上的问题,都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资金损失。反观现金交易,面对面的交易可能效率不高,但无疑更安全。通过支付工具可能效率很高,但是在技术和安全方面是存在风险的。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一个问题。现金支付虽然效率不高,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最安全的。如果用支付工具进行支付,实质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不够的。如果商家或者是支付机构没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那么就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李爱君说。

   鼓励消费者举报拒收现金行为

   据介绍,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其二“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其三“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必须明确,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技术创新并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

   “不可否认,电子货币的支付,特别是手机支付确实能够给收付款人带来方便,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货币流通成本、降低收付假币的风险。但是,不能以此作为拒收现金的依据,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也不可能允许拒收现金。因此,必须对拒收现金的现象进行整治。”刘少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刘少军说,首先,消费者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自己持有现金的法律性质,如果发生拒收行为应向对方明确现金无限法偿货币性质,指出拒绝接受现金是违法行为;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授受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监管部门应认真依法监督我国的货币流通秩序,维护人民币的无限法偿货币地位。

   李爱君认为,要让商家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商家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果商家太多,监管机构监管不过来,可以让消费者举报,设计一种激励消费者举报的制度,凡是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提供服务的主体拒收现金,任何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举报的渠道还有举报的激励。

   李爱君建议,如果拒绝现金支付造成了支付主体的损失,那么拒绝的一方就要承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采取惩罚式的损害赔偿,或者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惩罚式的赔偿。

   可以预见,未来电子支付还将进一步普及,该如何引导电子支付发展?

   “货币是我们祖先的发明,发明货币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证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尽量提高流通效率。因此,从长远来看,只要是更安全更有效率的货币流通手段,社会是不会拒绝的,法律也是不可能长期禁止的。但是,也必须考虑到实施的条件、安全保障和消费者的整体意愿。就实施条件来看,虽然电子支付在大多数正常条件下都能够实现,但也还有许多不能实现的情况,如没有携带支付设备、支付设备不能使用、不能传输支付信息等,在这些情况下,没有现金支付是不行的。”刘少军说。

   刘少军认为,电子支付的法律性质和安全保障与现金是不同的,如果强迫消费者接受具有更高风险的支付手段也是难以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并且,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既能够满足安全的需要也能够满足支付方便的需要。此外,还需要考虑消费者的使用习惯问题,在支付手段的使用上,消费者是有选择权的,经营者不得随意剥夺消费者的货币类型选择权。

   “总之,虽然电子支付是发展趋势,但也不一定是存款货币或电子货币支付,还可能是法定数字货币支付。同时,无论是哪一种支付都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侵犯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少军说。

   “支付方式的多样性是一个趋势,人们有自己的选择权。在大商场、大额交易,采取转账的方式,比如支付宝、微信或信用卡、储蓄卡比较方便。但是,在小商场或零售门店,这种情况尽量还是用现金支付。在支付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资金安全、信息安全。”李爱君说。

来源:法制报      张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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