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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陈羽)7月20日,法制日报社主办了电商立法与行业公平竞争研讨会,邀请曾参与及关注研究电子商务立法的专家们对当前立法中最具争议点的话题进行研讨,以期为推动电商立法积极献言献策。如何有效规范行业竞争,在与会的专家看来,有三大主要问题亟待关注,它们分别是:关于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关于平台责任的问题;关于信息报送的问题。
首先,对于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设置“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登记的例外性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坦言,电商主体登记的问题,是电子商务法从一开始到最后,贯穿全程的争议问题。
“任何商事主体都是需要登记才能获得法定的身份和资格,也才有权利开展商事经营活动,这是国家商事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吕来明认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应以全面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刚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于不登记的例外性规定了不包括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原则。
对此,赵旭东认为线上线下的经营主体监管标准应被统一。他指出,如果线上线下的登记标准不一致,将出现一个巨大的不公:“线上线下的主体税务负担不对等,同样的经营在线上不用纳税,线下却一分钱都不能少。”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零星小额”增加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应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具体限额,不应交给监管机关,否则会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对于平台上进行的经营活动,平台的提供者和经营者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平台上出现了欺诈,出现了假冒伪劣,出现了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等的这些非法,或者违规的行为的时候,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平台的经营者要不要负责?
赵旭东认为,平台在市场扮演着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角色,无论是在促进正面合法经营,还是遏制负面违法经营活动中,都起着巨大作用,具有别人所没有的条件。
刘俊海也认为,如果平台没有为消费者站好岗或者把好关,尤其是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方面,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对于近年来频频出现平台“二选一”问题,刘俊海指出,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对于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刘俊海建议,还是应当告别“二选一”的规则,让平台和平台之间竞争起来,卖家和卖家之间竞争起来。
关于信息报送问题,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特别规定,电商平台负有特别的义务,即将经营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报送市场监管机关,有关税务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也是引起争议的条款。
赵旭东强调,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其中的平台经营者规定的一系列的特殊义务和责任并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恰好是这种特别的规则,才实现了最终的实质公平。”因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是在特殊的交易环境进行的,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经营者在这个市场上获取的是一种特殊利益,也承担着特殊的风险,由此产生了法律需要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定和要求,会产生不同于一般线下经营者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请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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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电商立法与公平竞争 聚焦三大争议问题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陈羽)7月20日,法制日报社主办了电商立法与行业公平竞争研讨会,邀请曾参与及关注研究电子商务立法的专家们对当前立法中最具争议点的话题进行研讨,以期为推动电商立法积极献言献策。如何有效规范行业竞争,在与会的专家看来,有三大主要问题亟待关注,它们分别是:关于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关于平台责任的问题;关于信息报送的问题。
首先,对于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设置“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登记的例外性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坦言,电商主体登记的问题,是电子商务法从一开始到最后,贯穿全程的争议问题。
“任何商事主体都是需要登记才能获得法定的身份和资格,也才有权利开展商事经营活动,这是国家商事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吕来明认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应以全面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刚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于不登记的例外性规定了不包括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原则。
对此,赵旭东认为线上线下的经营主体监管标准应被统一。他指出,如果线上线下的登记标准不一致,将出现一个巨大的不公:“线上线下的主体税务负担不对等,同样的经营在线上不用纳税,线下却一分钱都不能少。”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零星小额”增加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应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具体限额,不应交给监管机关,否则会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对于平台上进行的经营活动,平台的提供者和经营者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平台上出现了欺诈,出现了假冒伪劣,出现了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等的这些非法,或者违规的行为的时候,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平台的经营者要不要负责?
赵旭东认为,平台在市场扮演着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角色,无论是在促进正面合法经营,还是遏制负面违法经营活动中,都起着巨大作用,具有别人所没有的条件。
刘俊海也认为,如果平台没有为消费者站好岗或者把好关,尤其是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方面,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对于近年来频频出现平台“二选一”问题,刘俊海指出,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对于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刘俊海建议,还是应当告别“二选一”的规则,让平台和平台之间竞争起来,卖家和卖家之间竞争起来。
关于信息报送问题,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特别规定,电商平台负有特别的义务,即将经营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报送市场监管机关,有关税务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也是引起争议的条款。
赵旭东强调,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其中的平台经营者规定的一系列的特殊义务和责任并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恰好是这种特别的规则,才实现了最终的实质公平。”因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是在特殊的交易环境进行的,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经营者在这个市场上获取的是一种特殊利益,也承担着特殊的风险,由此产生了法律需要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定和要求,会产生不同于一般线下经营者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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