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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白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日分组审议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两个修订草案二审稿遵循了宪法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同时,还应进一步细化监督、问责、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让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落到实处。
景汉朝委员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操作、较稳定的制度经验。这次提交审议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确认了办案责任制、员额制、履职保障等重要改革经验,在某些方面又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十分难能可贵。
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规定,引发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徐延豪委员说, 法官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事务有很多,比如生活中的其他事情,建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法官依法履职”,让表述更加明确。
张志军委员认为, 除了草案中明确提到的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现实中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等也有“打招呼”的可能,建议明确对于任何干预司法的单位、领导干部等,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单位和行为人的责任。
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规定。
刘修文委员说,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不仅涉及行政机关,也涉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理应依据宪法相关规定一视同仁督促其纠正。文华委员对此补充说,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受到检察机关监督,建议将本款中的“行政机关”改为“有关机关”。
韩晓武委员则表示,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时得不到支持配合,监督意见有时得不到反馈回复,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性规定,增强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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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体现并完善司改成果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白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日分组审议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两个修订草案二审稿遵循了宪法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同时,还应进一步细化监督、问责、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让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落到实处。
景汉朝委员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操作、较稳定的制度经验。这次提交审议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确认了办案责任制、员额制、履职保障等重要改革经验,在某些方面又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十分难能可贵。
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规定,引发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徐延豪委员说, 法官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事务有很多,比如生活中的其他事情,建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法官依法履职”,让表述更加明确。
张志军委员认为, 除了草案中明确提到的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现实中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等也有“打招呼”的可能,建议明确对于任何干预司法的单位、领导干部等,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单位和行为人的责任。
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规定。
刘修文委员说,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不仅涉及行政机关,也涉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理应依据宪法相关规定一视同仁督促其纠正。文华委员对此补充说,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受到检察机关监督,建议将本款中的“行政机关”改为“有关机关”。
韩晓武委员则表示,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时得不到支持配合,监督意见有时得不到反馈回复,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性规定,增强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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